(2015)万法民初字第04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277号原告冉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钟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