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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干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甲,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日经余干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年12月18日被余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辩护人章芳卿,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君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甲的哥哥章某丙与被害人章某乙因在广东省汕头市做米生意而产生纠纷,之后被害人章某乙一直向章某丙索要赔偿款。2014年1月19日下午4时许,章某甲和父亲章冬某开车经过章某乙家门口,被章某乙的母亲齐某用树枝拦住去路,并仍要拿到五万元赔偿,还打电话通知章某乙回来。约10分钟后,章某乙带人开了两辆小汽车赶到现场,章某乙下车后就冲向章某甲,并与章某甲扭打,随后章某甲从其车中拿出一把带鞘的尖刀捅章某乙的腹部,后拔出刀鞘,刺了章某乙的左上腹。将章某乙刺倒后,章某甲就往村里跑,在逃跑中被章某乙的姐夫洪某用鱼叉打中几下。之后,章某乙带来的章均某等人和章某乙家人在现场殴打了章冬某、章木某两兄弟。经鉴定,被害人章某乙的伤势评定为重伤二级,章冬某与章木某的伤势均为轻微伤。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庭审中对指控的罪名和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辩称,本案的发生,因被害人方某,被害人方在本案中存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被告人章某甲的哥哥章某丙与被害人章某乙因在广东省汕头市做米生意而产生纠纷,之后被害人章某乙一直向章某丙索要五万元赔偿款。2014年1月19日上午,章某丙家人主动到章某乙家中提出赔偿章某乙一万元,但对方没有同意。下午4时许,章某甲和父亲章冬某开车经过章某乙家门口,被章某乙的母亲齐某用树枝拦住去路,齐某称一定要拿到五万元赔偿。章冬某就打电话叫村干部来调解,齐某打电话通知章某乙回来。约10分钟后,章某乙带人开了两辆小汽车赶到现场,章某乙下车后就冲向章某甲,并与章某甲扭打,随后章某甲从其车中拿出一把带鞘的尖刀捅章某乙的腹部,后拔出刀鞘,刺了章某乙的左上腹。将章某乙刺倒后,章某甲就往村里跑,在逃跑中被章某乙的姐夫洪某用鱼叉打中几下。之后,章某乙带来的章均某等人和章某乙家人在现场殴打了章冬某、章木某两兄弟。经鉴定,被害人章某乙的伤势评定为重伤二级,章冬某与章木某的伤势均为轻微伤。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证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认了伤害被害人章某乙的犯罪事实。2、被害人章某乙的陈述,证明:案发当天其母亲在自家门口拦住章某甲的车,想谈赔偿医药费的事情,当时其不在现场,其母亲打电话告诉其,当时其接到母亲电话后是跟父亲在一起,在回家的时候其碰到侄子章志某和他的二个朋友张某及刘某,然后一共五个人就过去。其开车赶过去到现场后,就直接跟章某甲商谈赔偿的事情,没想到章某甲从自己的面包车上拿了一把刀朝其肚子捅了一刀,其当场坐在地上,其侄子马上扶其上车,然后和其父亲一起送其到鹰潭一八四医院医治。3、证人证言(1)李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其路过章某乙家门口的马路上时,看到章某乙母亲用一根树拦住章某甲开的一辆白色长安面包车,章某甲等人和章某乙母亲因赔钱一事发生争吵,其就做双方工作。过了一会章某乙开了一辆车回来,车上有章某乙的父亲和几个不认识的人,章某乙下车后走到章某甲那里要打章某甲,章某甲见状跑到自己车子副驾驶室拿了一把带刀管的黑色捅刀,并拔开刀管用刀刃对着章某乙的下腹部连捅几刀,章某乙倒地,身上在流血,章某甲见状就掉头往后跑,被章某乙的姐夫、父亲等几个人拿刀叉、钢管追着了,并将章某甲打倒。后章某乙的父亲还用钢管打破了章某甲的父亲的头,随后有人报警,章某乙也被家人送去抢救了。(2)章快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听说章某乙母亲齐某用木头堵住了章某甲的面包车,于是其马上赶去现场做齐某的工作。过了一会章某乙开了一辆面包车过来,后面还跟着一辆面包车,从车上下来章某乙的父亲章财某以及几个不认识的人,随后章某乙走向章某甲,就听李某喊“杀到人咯”,并看见章某乙蹲在地上。章某甲见状打算逃离现场,被章某乙姐夫洪某持鱼叉追上,并将章某甲打倒在地。后章财某持一根铁管打章木某以及章冬某,当时打破了章冬某的头,并打了章木某的手臂。(3)章财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19日下午16时许,其和章某乙开车回家,在到家门口的路上,见章某甲的面包车停在其家门口,章某甲站在右车门边,于是章某乙下车径直走到章某甲的跟前,章某甲就从车副驾驶室拿出一把钢刀,朝章某乙左上腹部捅了一刀,章某乙当即用手捂住肚子蹲在地上,章某甲见状就往村里跑,被洪某持木棍追打。后其用拳头打了章木某,其妻子齐某打破了章冬某的头。(4)章友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因章某甲开了一辆面包车被齐某用一根烂树挡住了路,于是其和村主任章快某和村委会书记李某前往做工作。在现场齐某骂章某甲,章某甲下车站在车门边。他们正在商谈做调解工作的事,突然听见身后有人喊杀死人,其就返身看见章某甲站在车右侧,章某乙站在章某甲的对面,章某甲右手拿一把钢刀捅到了章某乙腹部,章某乙当时捂住肚子蹲在地上。后章某甲往村里跑,被洪某持木棍追打,章某甲跑了五十多米路就摔倒在地。后章某乙父亲章财某打了章木某,齐某打了章冬某。(5)洪某的证言,证明:章某乙曾在广州被打伤一事没有解决,章某甲家和章某乙家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4年1月19日16时许,其和岳母齐某、叔叔章友某三人准备到章某甲家协商赔偿事情,刚到章某乙家门口,章某甲就开车载着其父亲章冬某过来了,其岳母齐某看见章某甲的车就站在路中间拦下他的车,然后他们与章某甲父子商量怎么解决在广州打架一事。在此章冬某打了个电话,其岳母齐某也打了章某乙的电话。之后板桥村书记李某过来了,没多久村主任章快某和章和某、章木某三人也过来了,大家就一起协商此事。在协商过程中章某乙开了车回来,章某乙下车就走到章某甲身边,章某甲就到自己的面包车上拿了把刀出来,章某甲用刀朝章某乙的肚子捅了一下(当时刀是套着刀套的)。章某乙用力抓住刀套后,章某甲就抓住刀柄用力一拔,就把刀从刀套中拔了出来,章某甲把刀拔出后就用刀朝章某乙的腹部捅过去,章某乙被捅后就倒在地。其见章某乙被章某甲刺伤后,就到章某乙家拿了根木棍出来追打章某甲,追了五六十米路章某甲就摔倒在地,其上前捡起章某甲掉在地上的刀,返回后看到齐某用章某甲丢弃的刀套朝章冬某、章木某的身上乱打。(6)章冬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19日下午4点多钟,其坐章某甲开的面包车路过章某乙家门口时,齐某和章友某及章财某女婿等人拦住车子,齐某还用一段木头拦住路。被拦后,其和章某甲下车,刚下车,齐某和章财某女婿就想上前打章某甲,被章友某制止,其见状就打章和某的电话叫他把村委会主任叫过来,这时村书记李某也来了。在其打电话时,齐某就打章某乙的电话。不久,章快某、章和某和其哥哥章木某就过来了,他们就协商此事。此时,齐某用手上的铁棍朝其头上打了一下,当时出血。齐某还想用手上的铁棍打章木某被旁人拉住。这时章某乙带了两车人回来,五六个男子从车上下来冲到章某甲身边,对着章某甲拳打脚踢,把章某甲追打到车旁,章某甲就冲到自己面包车驾驶室拿了一把刀出来,对着章某乙的腹部捅了几下,当时章某乙腹部流了好多血。章冬某见章某甲捅伤了章某乙,就叫章某甲跑,章某乙的姐夫就持一把鱼叉追打,追上章某甲后用鱼叉柄朝章某甲背上连续打了二三下,章某甲就跑了。章某甲跑后,章军某等五六人就对着其和其哥章木某拳打脚踢,章财某手持钢管朝章木某右臂打了一下,又打了其左手臂一下,齐某也手持铁棍朝其头上打了一下。(7)章和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19日16时许,其接到章冬某电话说章某甲的面包车在章某乙家门口的马路上被章某乙的姐夫用树木堵住了,当时其恰好和李某、章快某、章建某谈章某甲和章某乙家的事。接到电话后四人立即赶到章某乙家门口,其看到章某甲面包车被堵在马路上,章某乙母亲齐某打电话给章某乙,说在家里门口堵住了章某甲的车子叫章某乙快回来。大概十分钟后章某乙等人分乘两辆面包车赶了回来,到了现场后章某乙等人就下了车,章某乙的父亲拿了一根铁棍,洪某看到章某乙回来了也到章某乙家拿了一把鱼叉过来,齐某拿了一根木棍,章某乙一伙人就往章某甲身边赶,当时章某乙空手跑在最前面,并且用双手揪着章某甲的衣领,章某甲反身从车上拿了一把尖刀往章某乙腹部连捅三下,章某乙当场坐在地上,这时章某甲就跑,洪某等人就追,追了50米左右追到章某甲,洪某就用鱼叉柄打了章某甲,章某甲就跑走了。后章财某又用铁棍打章冬某、章木某。齐某扇了章木某的耳光,还用木棍打了章木某的手臂。(8)章贵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13时许,章某乙和章财某开了车到黄埠街上叫人,其听说章军某也要去叫人,其就阻止章军某叫外人到村里打架。后章某乙、章军某在黄埠街上还是叫了十多个人分坐两辆车往桥岭嘴走,章某乙开车先走,章军某开车带人后去的。章军某带人来到板桥村离章某乙家还有二三里路的地方,就碰到章某乙的侄子开车载着受伤的章某乙往医院去治疗,章军某看到章某乙受伤就开车带着七八个人来到章某乙的家门口,下车后章军某站在那里没有说什么,后章财发骂章军某没用之类的话,章军某就气不过动手打了章木某、章冬某,跟着来的虞某、陈某也动手打了人。(9)江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19日下午4、5点钟,其在黄金埠街上洗车,章军某碰到其,叫其跟他一起去玩,意思是去打架,碍于情面就跟着去了。其就开车跟他往桥岭嘴去,跟章军某一起去的有两部车,车上约六七个人,赶到桥岭嘴后看到路上好多人,其就停车站在车边原地,当时已打完架,后其就回来了。(10)陈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份,章某乙被人用刀捅伤的那天,章军某叫其去桥岭嘴玩一下,其表示同意,并开了一辆面包车载张发某等人一起去了。到了桥岭嘴后下车,章军某看到地上很多血,并听说章某乙被人用刀捅伤,章军某就说动手,当时其见两个中年男子在跑,就过去抓住其中一个中年男子用拳头打,虞某等人跟着也动了手。(11)虞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份的一天,章军某打其电话叫其去戏一下,后其和江某、陈某等人到了现场,章军某上前打了一个中年男子,陈某追打了另一个中年男子,同去的另外两个年轻人也动了手。(12)霍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坐章志某的车去了现场,但没有下车,没有看清打架的情况。(13)齐某的证言,证明:其并没有用树挡路,是章某甲自己将车停下来的,其也没有打章某乙的电话叫人,章某乙是被章某甲从车上拿刀捅伤了腹部。(14)章某丙的证言,证明:其和章某乙都在广东汕头做米生意,章某乙一直在做新棉实验学校的生意,后来该学校老板不跟他做生意,章某乙认为是其从中搞鬼,并要其赔偿5万元损失。2013年9月1日双方因此事发生打架,其被章某乙用刀砍伤右肩及左手臂,章某乙也被其用铁棍砸伤头部。2014年1月19日章某甲用刀捅伤章某乙,起因是其和章某乙在广东卖米发生纠纷。其和章某乙发生打架后,章某乙和家人一直要其赔偿损失。(15)黄某的证言,证明:章某丙与章某乙曾经发生打架的情况。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5、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2014年1月20日,公安机关扣押了章某甲用于作案的钢刀。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章某乙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章木某、章冬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7、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章某甲的身份情况。8、被告人章某甲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2月18日,章某甲到余干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应予以确认和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本案的发生,因被害人方某,且被害人纠集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参与到本案当中,故被害人方在本案中存有一定的过错;同时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也与法律规定相符,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天安人民陪审员  江高梦人民陪审员  舒梅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