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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国斌申请执行马振江房屋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斌,马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斌。被执行人马振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迁出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六街1号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晓东审判员  詹志彪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