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樊建、姜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樊建,姜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191-1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钟秋实,行长。被执行人:樊建,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羁押在白湖梅山监狱。被执行人:姜碧华,女,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系樊建妻子。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执行人樊建、姜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二初字第00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樊建、姜碧华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永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岳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