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00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彦、孙玉芹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00195-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彦。被执行人孙玉芹。被执行人栾国臣。被执行人抚顺市友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庆勇,该公司总经理。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彦、孙玉芹、栾国臣、抚顺市友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49972.5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5年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5年2月至3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江苏境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5月18、19日本院执行人员赴辽宁省抚顺市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经查除被执行人张彦名下有车辆且已经被本院查封但扣押未果外,其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2015年5月25日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