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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曲泽诉被告何晓静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115号原告曲泽。法定监护人曲荣欣。被告何晓静。原告曲泽诉被告何晓静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该案中,原告曲泽及法定监护人曲荣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返还给原告。审判长 顾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树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