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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陶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陶某。被告吴某。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陶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周红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普友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