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申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洪银萍与福建泉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洪银萍,福建泉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4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洪银萍,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泉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祥远路玉源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陈茂强,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德昌,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洪银萍因与被申请人福建泉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洪银萍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请求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请求,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原一审的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其理由是其起诉请求判令对方支付迟延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违约金82885元,原审判决扣减了9317元明显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并无相应的法律规定。福建泉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一审判决后,再审申请人认可一审判决并未提出上诉。被申请人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申再审请人明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后,驳回被申请人上诉,维持原判。被申请人亦支付完毕违约金。再审申请人现又以一、二审判决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再审请求应当予以驳回。二、一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可以顺延协助办证的时间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逾期交付购房款77天,原审认定被申请人可以顺延办证期限,扣除再审申请人逾期交款的天数计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综上,洪银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洪银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叶毅华审 判 员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欧群山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