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洛民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万勤与高如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勤,高如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洛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王万勤。委托代理人刘军(受王万勤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如松。委托代理人吕伟(受高如松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勤诉被告高如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万勤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万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万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68元,减半收取4984元,由王万勤负担。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雪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