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20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杨剑龙。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树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庆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