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少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玥琳袁东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少民初字第35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7年9月2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被告:袁某某,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剩余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李某某。代理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祥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