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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伟、盛朝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伟,盛朝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064号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广场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9385-6。法定代表人:廖申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澄,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伟,男,生于1965年12月30日,汉族。被告:盛朝琴,女,生于1968年9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盛朝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祥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纯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