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徐法迈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徐法迈民初字第27号原告何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被告黄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互相认识后恋爱,2012年5月2日共同生育儿子黄某甲。2013年10月18日原、被告双方到徐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性格变得暴躁,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且被告没有履行夫妻互助和抚养子女的义务。原告为了家庭和孩子,多次苦心规劝被告,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现原告与被告分居已有一年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一起共同生活,理应结束这段婚姻。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儿子黄某甲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与原告有深厚的感情,为了有利孩子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孩子。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原、被告共同生育儿子黄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原告何某某为其主张提交证据以下: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3、出生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共同生育儿子黄某甲的事实。4、工作证明及工资单各一份,证明原告现在工作情况及待遇。被告黄某某辩称,原、被告感情还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黄某某为其主张提交证据以下:被告身份证一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10年10月相识后恋爱。2012年5月2共同生育儿子黄某甲。2013年10月18日双方到徐闻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夫妻之间缺乏沟通与理解,使两人感情出现隔阂。原告遂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性格不合,被告没有尽到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于2015年4月1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故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和以往的夫妻感情,遇事加强沟通与理解,互谅互让,互相适应,冷静处理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夫妻之间是有和好可能的。且原告在本案诉讼中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原告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进助代理审判员 邓 健人民陪审员 麦耿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陈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