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界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界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黄亚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界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亚杰,陈其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界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被执行人黄亚杰,男,被执行人陈其太,男,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亚杰、陈其太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亚杰、陈其太向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界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29000元本金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82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黄亚杰、陈其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亚杰、陈其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90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克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