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石万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袁明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黄石万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菊香。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袁明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万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明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万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万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1900元(含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黄石万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余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谢思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