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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6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炳彦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673-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1303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赵晓月罚金一案中,经查:赵晓月的刑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现已刑满释放,经查,被执行人赵晓月无居民身份证、无业、无固定住所,无法联系也无法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峥审判员 赵显洲审判员 徐启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