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车志强与荣盛(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志强,荣盛(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1624号原告车志强,男,1958年10月16日生,汉族,退休。委托代理人王学强,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盛(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王陵路118号。法定代表人赵亚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海江,江苏博事达(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志强诉被告荣盛(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车 勤审 判 员 崔 平人民陪审员 苏征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欣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