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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岑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彭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岑民初字第732号原告彭某。被告潘某,、。原告彭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北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徐北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健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