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益法刑一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卢海广犯容留卖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某广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一终字第7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广,男,1969年7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桃江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某广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作出(2015)桃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卢某广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广以自愿认罪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卢某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广撤回上诉。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浩益审 判 员  徐先波代理审判员  张文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达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