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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高台堡镇。被执行人刘某,女,现住辽宁省兴城市。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绥民一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姜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某应给付孩子抚养费每月300元(从2013年10月1日起开始给付),该款申请执行人姜某至今均为受偿。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患精神病,有村上出具的证明及就诊证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存款,本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绥执字第00047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金辉执行员  郭玉良执行员  孙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