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高台堡镇。被执行人刘某,女,现住辽宁省兴城市。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绥民一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姜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某应给付孩子抚养费每月300元(从2013年10月1日起开始给付),该款申请执行人姜某至今均为受偿。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患精神病,有村上出具的证明及就诊证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存款,本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绥执字第00047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金辉执行员 郭玉良执行员 孙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