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00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与谢绍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谢绍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558-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谢绍宽,男,1956年5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全椒县人民法院(2013)全民二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绍宽妻子银行账户余额6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