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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商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程家新与艾玉合、刘兴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604号原告程家新,男,生于1970年9月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艾玉合,男,生于1973年7月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刘兴芝,女,生于1974年6月20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艾玉合之妻)。公民本院受理原告程家新与被告艾玉合、刘兴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家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2元减半收取2116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共计3886元,由原告程家新负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