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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4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润英与高云霞、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润英,高云霞,张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264号申请执行人王润英,女,1954年8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被执行人高云霞,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张玉芳,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9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云霞、张玉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王润英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2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20元,但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人王润英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