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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诉高立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高立军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182号原告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被告高立军,男,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原告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诉被告高立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尹家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立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在路南镇赵平村养殖虾占地22.8亩,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每亩水费100.26元,合计2285元;被告养鱼81.2亩,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每亩水费135.13元,合计10972元。被告于2013年养殖鱼尚欠水费3000元至今未给付,目前被告总计尚欠水费16257元。在用水过程中,经灌溉处收费人员多次催要,不予支付。为维护《水法》尊严和原告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特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支付所欠水费16257元,并承担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费用。被告高立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高立军2013年养鱼尚欠水费3000元;2014年在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赵平村养殖虾占地22.8亩。根据2013年老边区政府文件,虾池每亩水费为100.26元,22.8亩应交水费2285元;养殖鱼占地81.2亩,根据2013年老边区政府文件,鱼塘每亩水费为135.13元,81.2亩鱼塘应交水费为10972元,被告总计尚欠水费16257元未予交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据一份、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2份、关于加强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的请示及原告陈述等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这些证据材料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系农业用水的提供者,被告系农业用水的使用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水合同关系,被告的养殖面积明确,原告的收费标准有政府定价,则被告应按事实合同向原告交纳2013年以及2014年所欠的水费16257元,原告此项主张有理,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立军给付原告营口市老边区灌溉管理处拖欠水费16257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高立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涛代理审判员  邱珊珊代理审判员  邓悦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菁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