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玉龙与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龙,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04号原告:李玉龙,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孔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龙诉被告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玉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玉龙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玉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文蓓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