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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麻国平与马加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245号申请执行人麻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人麻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麻某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14842.5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马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麻某某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2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麻某某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雄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