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2757号原告王某,男。委托代理人刘耀华,大连市甘井子区甘井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女。原告王某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佐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耀华、被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约定原告的工资卡放在被告处,由被告保管,被告的工资卡内的工资则由被告自己存起来用于养老。婚后,原告的身体一直不好,经常生病。现原告有病需要进行住院治疗,但被告不给原告治病,也不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导致双方吵架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陈述的并不是事实,被告没有不给原告钱治病,婚后也是对原告尽心尽力的照顾。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12日登记结婚。被告在与原告结婚前,系原告家雇佣的保姆,在原告家照顾其生活起居近一年时间。原、被告于2015年4月起开始分居,现原告住在养老院。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被告不照顾其生活起居,生病亦不同意住院治疗,致使原告入住养老院,双方感情破裂。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不予认可,被告表示尽心尽力照顾原告,与原告的感情没有破裂。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本院认为原、被告不宜离婚。原、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被告曾作为原告的保姆一直照顾原告生活起居近一年时间,后双方结为夫妻,可见双方在这一年的时间里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告现虽住在养老院,但双方自2015年4月才开始分居,自结婚至现在已有五年时间原告与被告都没有发生较大的矛盾和摩擦,所以即使现在双方出现了问题也可以通过沟通和交流解决,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同时,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亦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原、被告二位老人在晚年能够走到了一起,实属不易,相信二位老人会珍惜这份缘分,执子之手,与子携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佐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