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迎民一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檀万瑜与安庆市榕宜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檀万瑜,安庆市榕宜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615号原告:檀万瑜,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檀万玲,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庆市榕宜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许国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檀万瑜诉被告安庆市榕宜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檀万瑜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檀万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檀万瑜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荣文香(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