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开民初字第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顾照人与胡秀英、庄德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照人,胡秀英,庄德康,张正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200号原告顾照人,男,50岁。被告胡秀英,女,60岁。被告庄德康,男,52岁。被告张正文,男,46岁。原告顾照人与被告胡秀英、庄德康、张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爱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照人、被告庄德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秀英、张正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拒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照人诉称:被告胡秀英的丈夫潘其东向我借款,由被告庄德康、张正文提供担保。后潘其东没有还款,被告胡秀英向我出具“欠条”一张,约定由其向我归还34000元,其中20000元于2013年6月29日前归还,剩余部分于2014年年底前归还,被告庄德康、张正文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现三被告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4000元及承担自2013年7月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胡秀英未到庭答辩。被告庄德康辩称:对原告顾照人所诉事实无异议。被告张正文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8日,被告胡秀英向原告顾照人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其所欠原告顾照人34000元,于2013年6月29日前归还20000元,剩余部分在2014年年底前归还。被告张正文、庄德康(以“庄武”名义)作为保证人在该欠条上签名担保,该条据未约定利息及保证方式。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所提供的欠条上的“庄武”即为本案被告庄德康,���德康对此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及原、被告到庭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债权应予支持。原告顾照人与被告张正文、庄德康未就保证方式进行约定,应视为连带保证。对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故本院仅支持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胡秀英、张正文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其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秀英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归还原告��照人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庄德康、张正文对上述债务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被告胡秀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如汇款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员 黄爱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俊宇书 记 员 栾海洋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