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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04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4990号原告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边山村学堂冲组。法定代表人陈鸿钧,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泽维,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样,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泽华,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中立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