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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恢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武汉大花山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大花山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恢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大花山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知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玉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武民商终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大花山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1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亚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