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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周华彬与顾建军、莫海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彬,顾建军,莫海霞,顾昌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210号原告:周华彬。委托代理人:陈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智,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建军。被告:莫海霞。被告:顾昌祥。原告周华彬与被告顾建军、莫海霞、顾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干军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华彬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林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建军、莫海霞、顾昌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周华彬起诉称:被告顾建军、莫海霞系夫妻关系,因需向原告周华彬借款30000元,并于2013年10月22日由被告顾建军出具给原告周华斌借条一份。被告顾昌祥自愿为被告顾建军、莫海霞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并在该借条上签字。后被告顾建军、莫海霞一直未将上述借款归还原告,作为保证人的被告顾昌祥亦未履行其保证义务。故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顾建军、莫海霞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顾昌祥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周华彬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三被告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顾建军、莫海霞于2001年1月2日登记结婚,后于2014年3月7日办理离婚手续,本案借款系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3、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顾建军于2013年10月2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顾昌祥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被告顾建军、莫海霞、顾昌祥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原告当庭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均已提交给了被告顾建军、莫海霞、顾昌祥,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既不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意见,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周华彬与被告顾建军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的,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偿还借款。经原告催讨后,被告仍未偿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给原告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莫海霞与被告顾建军原系夫妻关系,被告顾建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莫海霞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顾昌祥自愿为被告顾建军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建军、莫海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周华彬借款30000元及自2015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顾昌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顾建军、莫海霞、顾昌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干军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彬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