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申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战与廖增威、许士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战,廖增威,许士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申字第000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战。委托代理人李乃久,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增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士龙。委托代理人李进洲,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徐战因与被申请人廖增威、许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852号和本院(2014)连民终字第00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战申请再审称,许士龙虽未在借款合同署名处签名,但其在借款合同主页担保人处签名,说明其已阅读了合同的内容并已认可,应承担担保责任。许士龙答辩提交意见称,借款合同约定利息过高,担保风险较大,不同意担保,而最终未在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名,故该担保不成立,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中许士龙仅在担保条款中签名,而未在合同署名处签名确认,导致其担保合同在形式上不具有完整性,在当事人之间就是否存在真实的担保意思表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宜仅依据许士龙在合同担保条款中的签名而确认许士龙承担担保责任。故徐战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徐战的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战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 宇审 判 员 胡海涛代理审判员 闫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峰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