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4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山东安能煤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能煤电科技有限公司,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498-2号原告山东安能煤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建领,董事长。被告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冉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杰,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博庄行政村杜庄190号。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7811060210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能煤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鸿源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安能煤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95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勇审 判 员 梁广斌代理审判员 程方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