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绍嵊执民字第13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嵊州市蒙诺斯涤纶织造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嵊州市蒙诺斯涤纶织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嵊执民字第1324-4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负责人:倪永。被执行人:嵊州市蒙诺斯涤纶织造厂。法定代表人:应江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嵊商特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1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嵊州市蒙诺斯涤纶织造厂的房产并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嵊州市蒙诺斯涤纶织造厂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红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斌(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