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鹤壁市蓝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邦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蓝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邦发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267号原告鹤壁市蓝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法定代表人郭运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时向领、尹敏,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邦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法定代表人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江丽,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鹤壁市蓝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邦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于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双方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故该案应由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浩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