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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建强与石宗霞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强,石宗霞,王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3032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强,男,生于1966年12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宗霞,女,生于1971年3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浅井村,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王裕飞,男,生于1972年4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浅井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强与被执行人石宗霞、王裕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石宗霞、王裕飞名下有银行存款;经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在章丘城区无登记房产;经查询车管部门,被执行人王裕飞名下无登记车辆,石宗霞名下有鲁A718**号牌北京现在轿车一辆,已查封但未查找到该车辆下落;经查询工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股权登记。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章商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樊庆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时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