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芦法行立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易树竹与董家塅公安分局、芦淞区检察院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树竹,株洲市公安局董家塅分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芦法行立初字第2号起诉人易树竹,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起诉人株洲市公安局董家塅分局。被起诉人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易树竹向本院起诉称,被起诉人株洲市公安局董家塅分局因起诉人举报其腐败问题对起诉人进行打击报复,对起诉人和当事人进行非法拘禁并敲诈勒索起诉人现金3万多元。请求法院依法查处被起诉人株洲市公安局董家塅分局涉嫌腐败等违法问题,收缴被贪污侵占的五千万现金上缴国库,并要求被起诉人株洲市公安局董家塅分局对起诉人进行国家赔偿及附带民事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第一、起诉人易树竹向本院起诉要求查处被起诉人株洲市公安局董家塅分局的腐败问题和对起诉人进行打击报复、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起诉人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法院依法不能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易树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喻 苗代理审判员 钟 秋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