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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莼民三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建红与肖起用、裘华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红,肖起用,裘华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莼民三初字第25号原告:杨建红,农民。委托代理人:沈英,宁波市惠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起用,农民。委托代理人:肖亚辉,农民。被告:裘华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红诉被告肖起用、裘华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红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建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嘉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波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