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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沈春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45号。法定代表人:杨东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玉君,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春明,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沈玉增。上诉人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1元退回上诉人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刘任成审 判 员  潘军宁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佳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