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644号原告肖某某,男,生于1977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华,大英县天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74年6月3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受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春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