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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荣明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信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荣明,福建省信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周荣明委托代理人:唐有凤,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信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江黔,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荣明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信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依法作出的(2014)皖民一终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福建省信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荣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为防止发生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省信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信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二、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信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