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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2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易玉香与刘祖国、刘小媚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玉香,刘祖国,刘小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2173-1号原告易玉香,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告刘祖国,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第三人刘小媚,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玉香与被告刘祖国、第三人刘小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易玉香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玉香撤回对被告刘祖国、第三人刘小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易玉香承担。审 判 长  彭志敏代理审判员  刘一鹤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