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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金某。被告王某。原告金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文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婚前代原告支付的保险金31000元,如原告不同意返还,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原、被告双方未生育。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及经济等原因双方产生矛盾,2012年8月,原、被告开始分居。原告于2012年10月15日、2013年9月25日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2015年3月11日,原告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且认为婚前是收到被告人民币30000元,但该款属于彩礼,不同意返还;被告认为该款是代原告支付的保险金,现原告要求离婚,则必须要归还31000元,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王某要求原告返还31000元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