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吕良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吕良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830号原告: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东大街132号。委托代理人:范玉夫,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樊东冬,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吕良兵,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良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