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2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红星社区建星组与谭亚林,刘成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红星社区建星组,谭亚林,刘成友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2630号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红星社区建星组,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红星社区建星组。负责人吴朝福,该组组长。被告谭亚林,男,生于1966年2月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刘成友,男,生于1969年4月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红星社区建星组诉谭亚林、刘成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新贵独任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红星社区建星组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红星社区建星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红星社区建星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00元,由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红星社区建星组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