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杭州东福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铸煌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东福机械有限公司,杭州铸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008号原告杭州东福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国兴。委托代理人柳建鸣、洪谷威,浙江古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铸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荣梅。委托代理人汤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东福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铸煌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东福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铸煌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东福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铸煌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4元,减半收取1632元,由原告杭州东福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可乐人民陪审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缪树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燕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