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赵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赵民初字第00560号原告贾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柳连彬代理审判员 温幸临人民陪审员 耿振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