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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范亚军与楼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亚军,楼成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843号��告:范亚军。被告:楼成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亚军诉被告楼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楼成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亚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计23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约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雪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