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范亚军与楼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亚军,楼成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843号��告:范亚军。被告:楼成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亚军诉被告楼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楼成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亚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计23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约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雪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