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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焦霞与付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霞,付艳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651号原告焦霞,农民。被告付艳生,农民。委托代理人付鹤鸣,武宁县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焦霞与被告付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忠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半年还清,被告于2014年8月6日归还5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诉称,借款属实,被告已归还了5000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以证明被告于2013年5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向本院提交收条一张,以证明被告于2014年8月6日向原告偿还5000元。经原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6日,被告付艳生因周转需要,向原告焦霞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半年还清。被告于2014年8月6日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付艳生向原告焦霞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清楚明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应按约偿还借款,全面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被告已偿还5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艳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焦霞借款人民币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付艳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忠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危星坤 来源:百度“”